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理人: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系原告父亲。电话:139000000000
被 告: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理人:xxa,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系被告父亲。电话:139111111111。
被 告:xxa,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系被告父亲。电话:139111111111。
被 告: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x , 系该校校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xxxxx元;
2.依法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级在海口市广场路灯光篮球场上体育课。原告在环绕球场跑步时,同班同学汪景波无端地从后面踢了原告两脚,原告倒地后感觉头晕目眩,并昏倒,随即就被送至医院。原告伤害是被告xx违法直接造成的;同时也与被告xxx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保护之责密切相关。据此,三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提起本诉,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如所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二xxx年xx月xx日追问
孩子十三岁在学校体育课休息坐在凳子上腿放在桌子上被同学无端从后背连压两下当时拍了一个普通片是肌肉拉伤拿的药水五十天疼的厉害拍了一个兹共振是腰间盘彭出在重庆西南医院看的医生诊断是压伤致腰间盘彭出我花了三千打方不负责任告他能赢吗学校有责任吗能陪我多少钱是自己打还是请律师
娃在学校被同学压伤起诉书怎么写有样本吗
民事起诉状原 告: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理人: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系原告父亲。
电话:139000000000被 告:xx,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理人:xxa,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系被告父亲。
电话:139111111111。
被 告:xxa, 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xx中学xx班学生, 住xx县xx镇xx村xx组。
系被告父亲。
电话:139111111111。
被 告: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x , 系该校校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xxxxx元;2.依法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级在海口市广场路灯光篮球场上体育课。
原告在环绕球场跑步时,同班同学汪景波无端地从后面踢了原告两脚,原告倒地后感觉头晕目眩,并昏倒,随即就被送至医院。
原告伤害是被告xx违法直接造成的;同时也与被告xxx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保护之责密切相关。
据此,三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提起本诉,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如所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法定代理人:二xxx年xx月xx日...
孩子在学校受伤应该找谁
当孩子在学校出了安全事故,通过班主任出面协调,是最理智的办法,也会得到最佳的处理结果。
上体育课时,老师让学生做游戏。
小白在游戏过程中不小心扭伤了脚踝,虽然小白在学校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家长也要承担一定的医药费。
有朋友告诉小白的妈妈,孩子是在学校摔伤的,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也有朋友说,学校和老师没有责任,因为是小白自己扭伤的。
小白的母亲不知道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如果你问一个校长,学校管理最重要的是什么?答案一定是“学生安全”。
学校领导最怕的是学生出安全事故。
老师最怕的也是这一点。
但是我们都知道,学生是“活机器”,尤其是小学生,精力充沛,在学校磕磕绊绊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没有哪一所学校能保证学生不出事故。
而当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以后,多数家长往往也是糊里糊涂,如果孩子是轻伤,也就自己处理了。
如果孩子受了较重的伤害,也不知道该怎么去追究责任。
其实,孩子只要在学校出了安全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都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这个责任的大小也会根据具体的事情来划分。
小白若是在体育课上扭伤了脚,学校一定得负责任。
但如果老师在做游戏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并且进行了监管,责任会比较小,如果未告知未监管,责任较大。
当孩子在校已经出了事故,学校和老师也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并积极出面协调解决时,家长应该以理解宽容之心对待,尽量与学校分清责任,达成共识,让事情有个圆满的结果。
如果家长的态度过于强硬,要求实在过分,最终闹上法庭,不见得是件好事。
刘先生的儿子亮亮在学校下楼梯时,被后面的小林同学一挤,脚下一滑,不慎滚下楼梯。
造成了小臂骨折。
刘先生念在自己学过法律,他第一时间赶到学校,拿起照相机在儿子摔伤的位置从各个角度“啪啪啪”拍了无数张照片。
亮亮被带到医院以后,医生经过诊断,给亮亮进行了手臂的固定,并告知亮亮的家长,孩子两个月之内就能完全康复。
刘先生和小林同学的家长齐聚在校长办公室里协调此事。
小林家长首先向刘先生道歉,虽然小林也不是故意挤亮亮下楼梯的,但事故已经发生,小林家长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长协调说:“经过调查,当时亮亮和小林一前一后地下楼梯,亮亮突然停驻,小林来不及‘刹车’,才将亮亮挤下了楼梯。
所以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
如何?”小林家长点头同意,但刘先生认为不合理。
他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亮亮停止脚步的原因是看见楼梯上有一滩水,他想跨过这滩水,楼梯上有水是学校的安全隐患。
刘先生随即甩出一沓照片为证。
他认为小林家长和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校长不同意了,校长说学校在楼梯的转角都有明显的安全指示牌:“上下楼梯切勿拥挤,注意安全。
”从学校的角度,是进行了安全告知的,至于那滩水,完全是偶然。
况且,那么多同学经过那里都未出事,亮亮出事也纯属意外。
双方第一次协商没有达成共识,校长又找到亮亮的班主任,希望班主任能做做刘先生的工作。
小林家长也主动说愿意多承担一些责任也无妨。
但刘先生决不妥协,除了医药费,还算了一大笔精神损失费,耽误学业费,营养费,甚至还有照顾亮亮的工时费,要求小林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
还扬言他懂法律,如果告上法庭,赔偿费决不只这些。
这下彻底惹恼了小林家长和校长,大家都不想再协商解决了,就等刘先生告上法庭。
刘先生骑虎难下,便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小林家长告上了法庭。
官司拖了半年才开庭,亮亮的手早已经好了,孩子又开始活蹦乱跳了。
但是这半年,刘先生为了官司的事情心力交瘁,并且还受到了周围许多人的非议,连刘先生的爱人也觉得刘先生做得太过分,把小事闹大了。
最后,这场官司还是以庭外和解而告终,和解的结果和半年前校长的调解大同小异。
而刘先生耗费的精力和财力只有他自己才明白。
这位校长是我的一个同学,专门分管他们学校的安全事故。
他开玩笑地说,经常处理这种事情,自己都可以当半个法官了。
小白的妈妈从没想过要去告学校,但小白家并不宽裕,平时用钱也很节省,这次孩子扭伤了脚花了不少医药费,如果学校有责任,小白妈妈希望学校能负担一些,于是小白的妈妈找到小白的班主任反映了这一情况。
小白妈妈温和地对老师说:“我们并非怪老师,孩子扭伤脚也是自己不小心。
但是事情发生了,我们家经济情况不太好,如果能得到学校的帮助我们万分感谢。
”班主任看见小白的妈妈这么通情达理很是感动,表示一定尽力帮忙。
经过班主任的协调努力,最后,学校承担了小白全部的医药费。
如果小白妈妈不说,老师和学校都不会重视这件事,有些学校甚至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果小白的妈妈找学校大吵大闹,不仅给班主任工作带来困扰,即便最后学校同意赔偿,结果也不一定理想。
我那个校长同学告诉我,他负责了多年学校的安全教育,也摸透了很多家长的心理。
有时候,孩子在校出的安全事故明明和老师的监管或学校的管理有关系,但家长们碍于孩子还要在学校念书,不敢张扬,只要伤害不大,也就默默承受了。
还有些家长根本就不明白哪些情况...
关于打架纠纷的诉状怎样写
您好:打架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某,男,XX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某,男,XX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诉讼请求:1、追究x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判决x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19XX年XX月XX日上午,x某、x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
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
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xxxxx元,并支付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x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xx元。
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
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依法判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自诉人:x某某
如何写被打受伤民事起诉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首先朋友女儿多大了,如果是十岁以下,就适用38条,此时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责任。
如果朋友女儿满十岁不满十八岁此时如果你能证明学校或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即便学校不承担责任,你也可以让挤到女孩子的同学的父母承担责任。
建议先跟学校、挤到你朋友女儿的同学的父母协商一下,不行再打官司。
当然如果买了保险,让保险公司进行报销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离婚诉状范本2015
离 婚 起 诉 状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 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
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结婚后,被告经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
原告刚开始觉得很疑惑,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
原来被告在结婚前就和一个叫XXX的有夫之妇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告开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调取了被告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自2006年以来,被告使用过的139872XXXXX号码和该女人使用过的130XXXXXXXX的号码以换号码、呼叫转移、发短信等方式频繁联系。
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这个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远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
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该妇女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
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2007年8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
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
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2008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
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
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
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
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
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
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偷情,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杨欣钰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对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注:一般认为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
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
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
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
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
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
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
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
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
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
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
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
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
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如果学校有责任,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的一部分。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
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
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
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
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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