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姓名,祖籍或出生地,出生年月与辞世日期。生平:一般分阶段性描述,如少年,中年,晚年,且主写重大事迹。追问
那是不是就是包括主要事迹追答
是的。
优秀律师年终总结范文
竺道生,八岁出家后,专心道业,研究经句和妙义,能自得胜解。
年方十五,便登讲座,宣扬佛法。
他析理分明,议论合宜,虽是当代的宿学名士,也不能抗敌。
至受具足戒时(二十岁),学养及善说佛法的声誉,早已名闻遐迩了。
竺道生认为“入道之要,慧解为本”,因此,他尽心尽力于钻研佛法,并博览诸论,虽万里求法,却不辞辛苦,后与慧严等同游长安,追随鸠摩罗什受业,关中的僧众,只要见过道生的,没有不钦服他的英才秀杰。
罗什门下有“四圣十哲”的尊称,道生就荣列其一。
刘宋少帝景平元年(四二三),道生礼请罽宾律师佛陀什与于阗沙门智胜翻译法显在狮子国所得的梵本《弥沙塞五分律》三十四卷及《比丘戒本》、《羯磨》各一卷,对律法的弘传贡献良多。
当代名士王弘、范泰、颜延之等,对道生的才学风范非常景仰,争相前往问道参学。
道生跟随罗什游学多年,所以对龙树和僧伽提婆所弘传的中观空义旨要能够深达玄奥,因此体会到语言文字只是诠表真理的工具,不可执着和拘泥。
他曾慨叹道:“夫象以尽意,得意则象忘;言以诠理,入理则言息。
自经典东流,译人重阻,多守滞文,鲜见圆义。
若忘筌取鱼,始可与言道矣!”于是校阅真俗二谛的书籍,研思空有因果的深旨,建立“善不受报”、“顿悟成佛”的理论,又撰写《二谛论》、《佛性当有论》、《法身无色论》、《佛无净土论》、《应有缘论》等多部作品,都能一一厘清旧说,妙得真义,然而却引来拘守文字表象者的嫉妒与排斥,认为他的学说是“珍怪之辞”。
宋文帝元嘉七年(四三○),道生再度来到庐山,大本《涅槃》流传到南方建康,其中果然有“一阐提人有佛性”的记载,与当年道生所主张的完全契合,南方的大众才佩服道生的卓越见识。
道生获得新经,不久便开讲《涅槃经》。
宋文帝元嘉十一年(四三四),道生在庐山精舍说法,穷理尽妙,务使听众能领悟,得到法喜。
同时,他完成“舍寿之时,据狮子座”的誓愿,在讲座上端坐而逝。
律师伸张正义的例子
1、案情介绍二审辩护成功改判(十年改判三年半)赵某是名普通的农村妇女,本应过着和无数平凡人家一样的幸福生活,但谁也没想到看似平静的生活下一场噩运正悄悄降临。
赵某的丈夫陆某平时经常喝酒,而喝酒以后常常动手打赵某,有家庭暴力倾向。
2008年9月18日,陆某在喝过酒以后与赵某发生了争执,并先动手打了赵某。
赵某作为一名弱女子,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于是赵某出于本能顺手就抓起身边的皮鞋进行抵挡。
由于陆某本身就患有脑血管硬化,再加上喝酒的缘故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同年9月20日死亡。
2008年12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赵某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是赵某用皮鞋击打陆某头部致使其由于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的家人情急之下聘请了江苏老家的一位律师周某为其一审辩护人。
由于对案件的定性的误解,周某采取了保守的方法,劝赵某承认了本不属于她的罪名,以便从轻处理。
一审的判决下来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各大媒体和电视台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那么要求二审改判也有一定的难度。
赵某家人难以接受判决结果,连赵某的婆婆(也就是被害人陆某的母亲)都为其喊冤。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赵某家人找到了北京中银律师所上海分所的吴滨和徐强两位律师,请律师帮助他们拯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2、法律分析:吴滨律师在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认真查阅过案卷材料以后立即发现了问题所在,赵某虽然有用皮鞋击打陆某的行为存在,但由于当时情况比较复杂,陆某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且案发时喝过酒,身上的挫伤又证明他存在跌倒的可能,而事情发生后家属拒绝手术治疗,而这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陆某的死亡,但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说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陆某的死亡是赵某直接导致的。
另外,从主观上说,赵某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在情急之下出手抵抗,即使有伤害行为也是由于过失。
吴滨和徐强律师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无罪!而本案的另外一个特殊情况也引起了两位律师的注意,替赵某上诉的竟然是她的婆婆、被害人的亲生母亲!为此吴滨和徐强律师亲自前往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得知赵某平时为人不错并且得到了亲戚朋友和村民的认可,这次的判决结果完全在所有人的意料之外,大家都认为判得太重。
在对各方面因素衡量以后,吴滨和徐强律师毅然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为身为犯罪嫌疑人的赵某讨回应有的说法。
庭审中,吴滨律师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出了质疑。
首先,陆某死亡结果属于一果多因。
判决书中认定:“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
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某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
因此,吴律师认为,陆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多种原因早成的,而目前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其次,赵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陆某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被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
事发当天,陆某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赵某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
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某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赵某。
故此,陆某在加害赵某的同时,赵某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而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赵某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
且赵某并不知道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因此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最后,陆某出事后,延误了救治时机及家属拒绝手术治疗也是陆某死亡的原因。
由此可见,陆某死亡的结果,对于赵某来说是无法预见到的。
显然,赵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吴滨和徐强律师还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赵某的罪名不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合理排除证据规则。
也就是说只有当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闭的闭合证据链时才能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
如果证据上达不到这种效果,则不能认定有罪。
疑罪从无就是指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而无罪的判决。
在本案中,陆某的死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其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并且不排除他当时情绪激动摔倒后所致),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赵某有罪。
3、判决结果:2009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判的十年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律师建议:这个案件...
傅雷的生平事迹
傅雷(1908-1966),别名怒庵,上海人,一代翻译巨匠。
幼年丧父,在寡母严教下,养成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性格。
早年留学法国,学习艺术理论,得以观摩世界级艺术大师的作品,大大地提高了他的艺术修养。
回国后曾任教于上海美专,因不愿从流俗而闭门译书,几乎译遍法国重要作家如伏尔泰、巴尔扎克、罗曼·罗兰的重要作品。
数百万言的译作成了中国译界备受推崇的范文,形成了“傅雷体华文语言”。
他多艺兼通,在绘画、音乐、文学等方面,均显示出独特的高超的艺术鉴赏力。
1957年被打成“右派”,但仍坚持自己的立场。
“**”中因不堪忍受污辱,与夫人朱梅馥双双含冤自尽,实现了文格与人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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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投诉律师的投诉书范文怎么写?
1、《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中国律师网 崔永东 中国政法大学 如果对律师下一个定义,应该是:律师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衡行政权力、实行民主监督为职责的法律服务人员。
中国律师制度已经恢复重建30年,但律师社会地位仍有不尽如人意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相当复杂。
有体制、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治发展水平的原因。
律师社会地位低的成因 (一)法律定位不当 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就将律师简单的等同于社会服务人员,只是在服务的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并未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特殊的身份和地位。
相对于德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属于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与台湾地区均尊称律师为“在野法曹”等不可同日而语。
更有甚者,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该歧视性条款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必须先征得同意。
”该规定对律师执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了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与信任度。
4、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周**要求,要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定义务,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恪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关于律师写的问题清单,有没有范例提供?
事迹材料证明,是一种书证,可以按下列格式书写。
证明材料兹有我司XX,男,现年XX岁,身份证XXXXXX,户籍地XXXXXX。
该同志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XXXXXXXX,特此证明此致XXXX法院年月日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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