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行政处罚公告,供大家参考!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 (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二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电视台第2套明珠新闻频道《明珠新闻》栏目报道了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过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点的违法行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委查实: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团,导游人员杨军受旅行社委派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杨军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游客进入位于灵隐飞来峰景区附近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德水综合商店”购买鲜花。
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当团导游杨军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天;对直接责任人员杨军处罚款20xx元,暂扣导游证5天。
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加强《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杜绝侥幸心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旅游市场乱象,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xx年8月2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三
关于对xxxxx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通报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虹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我委调查核实,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虹在与旅游者确认次日旅游行程是否为千岛湖好运岛线路过程中,含糊宣传,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的旅游意愿,实际参加了千岛湖龙川湾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孙虹处罚款20xx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场大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虚假宣传、欺骗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
xxxxx委员会
20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