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一份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与原依据的贸易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的约定,信用证是在这个合同里所规定的付款条款中规定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用信用证支付。信用证依据合同规定开立的。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and Contract]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信用证是在这个合同里所规定的付款条款中规定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用信用证支付。
信用证依据合同规定开立的。
关于信用证的使用,有专门的规定: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
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受益人无权要求修改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是根据合同对应的内容开具的,合同时开立信用证的基础。
对于银行来说,审核单据只看信用证不看合同,所以可以简单概括为信用证来源于合同但是不依附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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