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党员干部“陪酒身亡”的不是一个两个了,一时间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后出台了相关的“禁酒令”,要求党员干部在工作期间及公务接待中“滴酒不沾”。虽说“禁酒令”的出台确有一定成效,但依旧有部分党员干部顶风作案。为何这些党员干部能在出台了“禁酒令”的前提下还在大吃大喝,说到底还是思想作祟,背后隐藏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贪腐“毒瘤”。
在共同饮酒中,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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