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 监狱服刑期间,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会见的亲属为:父母(监护人)、子女、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等;配偶、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伯、叔、舅、姨、姑及其配偶等;其他需要会见服刑罪犯的人员必须经狱政科审查,报分管监狱长批准。重点罪犯会见限直系亲属,对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黑社会组织、有“三假”嫌疑的A、B类重点罪犯,会见须经狱政科审核,分管监狱长审批。
亲属会见罪犯必须持身份证和我监办理的会见卡或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其与罪犯关系的证明文件,经验证登记后,准予会见。对新入监罪犯的第一次会见,还需携带《罪犯入监通知书》。港澳台及国外直系亲属会见,须持本人护照和有关身份证及能证明其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件,并经省监狱局批准方可会见。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以免犯罪人嫌疑人逃跑、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