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迂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迂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迂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如何处理好房屋拆迁 问题 不但是经 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一、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从法律上看 :1、房屋拆迂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对房屋拆迂的一 个专 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迂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13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 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 )从补偿上看 :1、利、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迂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 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村的地方租房 哲住 ,许诺 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再也不认帐了,使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来源,真是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臼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 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给农 民带来很大的困难, 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人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 (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迂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 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 “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 “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 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 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 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O 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O平方米的房屋居眭。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至于对拆迂房屋中弱势群体 (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采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末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迂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 “通牒”,不容商篷。舅 …方面,拆迂补偿标准是每平方面积补偿200-~,近几年来,大旺区有很多的外商来投资买地建厂,农村房屋拆迂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提高,而给村民的补偿标准没有变。二、农村房屋拆迂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对农村房屋拆迁法的制定和完善 。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面对农村房屋拆迁主体 。补偿安置,处理程序没有具体的法律可适用的情形,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在农村房屋拆迂的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主体应由政府部门及村集体组成。政府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进程中作出规划,而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这样的形式,两者共同合作。在房屋拆迂补偿上,对于补偿对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为标准 。补偿标准可给权省 ,市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发展水平 ,结合被拆迂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大旺白沙村经济比较低下,因此,补偿时必须符合实际。同时 ,要经过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拆迁 安置上 ,农村 房屋拆迁应按照有生产用地,生活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 ,选择好安置点。要符合农村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的长远规划,交通便利等。房屋拆迁后,应为拆迁人安排好临时居住点,并发给相应的搬家补助费,新房的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可授权村集体组织实施 ,相关费用凭实际支出安置费中列支。现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序状态,完善农村房屋拆迂方面的法规不容迟疑,从而使农民房屋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安排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面对补偿资金不到位,拖欠等现象,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发放给拆迁户的资金到位。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 )在拆迁补偿上,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
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迂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学者茅以轼认为必须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他建议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 1O%比较合适。④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要以原地搬迂实物安置标准作为测算的主要依据。从价格上给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购房款额应达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价比为合理。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拆迁人一般应按房屋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迁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货币购房款外还应给一笔拆除房屋补偿费。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户的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 “买断”方式,要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保障农民拆迂户应享有的权利。因此 ,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建立起符合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使村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 “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农村房屋拆迂需要取消以户籍及有关条件要求为硬性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具体面积和人数来安排,在安置标准上可以这样 : (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o平方米,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T-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O平 方米;原面积在5O至11O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为超过1O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1 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S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情况。例如 ,对单身老人或 老龄夫妇群体来说,原有面积大都在1 0 0平方米左右,还给他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成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转,可以辅助解决养老生计。他们虽然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但已经完全失去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证明,以这种的置换方式,能够有 效化解相当~部分农村老人的生计困难。再比如 ,对身边有婚龄子女同居的农民,也应考虑到他们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 ,适当调整和加大置换面积。还有,为了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国策的长效实施,住房置换也应体现某种优惠等等。另一方面对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迂户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千万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法规吓唬人,要以一个平常心进行换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迂房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规定对被拆迂房屋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往历次征地己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设立住房保障线,对被拆迁的特殊困难户给予照顾,规定被拆迂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拆迁人应当将其拆迁补偿款补足到这~标准,保证每一户被拆迁农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户 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 “分年补贴” 建立 “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 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 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 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 “贫民”。这种 “分年补贴”的长久保障 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生活。总之,农村房屋拆迂补偿应遵循 公平的原则,公平地补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 )在政府行 为上 ,要做 到如 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必须从商业性的拆迁活动中完全退出,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政府专心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拆迁管 理部门要与拆迂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 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使是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 事业建设项目,也应当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去承担,主管部门决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总之,村中房屋拆迁时,本地政府都要以正规程序来进行,有相应部门管理。二是对于大旺本地政府转授权行政方面,要严格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三是地方得到行政授权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把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上访的农民要耐心积极对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占比例较大的中国,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迂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政府,社会,人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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