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公司人事劳资处核准的在册职工。
第一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二条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并在公司计生办登记造册后,才可享受晚育晚婚待遇。
第三条凡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以及晚婚假12天,基本工资照发。婚假不能提前和延期使用,如延期者视作自动放弃。已享受晚婚假的,发现未婚先孕扣回12天假期,作事假处理,然后应采取人工流产,按情节轻重罚款,参照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执行。
第四条凡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按规定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加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男女双方达到晚育年龄的,在女方产假内男方可享受6天护理假,并按公假处理。
第五条怀孕达2个月的孕妇,到公司计生办报到,听取优生优育讲座,领到听课证后到公司计生办领取生育卡,领生育卡时,随带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审批表及保险费××元。怀孕2个半月前到××街道卫生院领取围产期保健卡,然后到公司职工医院妇产科定期进行检查。产后由所在地区的卫生院随访。
第六条凡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妇,为了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不允许在疾病未愈之前生育,经劝说无效仍坚持生育者,取消生育的一切费用及假期。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独生子女父母。
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一方未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按规定条件已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者,可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核实,由街道计生委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奖励。
每年发放独子奖励费,双职工100元、单职工50元,发到独生子女14周岁。但应全部转入到保险公司参加保险;
夫妻一方确实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子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夫妻离婚后,独子奖励费由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单位按单职工发给;
独生子女的母亲享受1年产假,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基本工资,并计算工龄,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独生子女的母亲享受产假满后实行6个月哺乳期的,哺乳期间工资待遇按70%标准发给;
哺乳期为1年。如享受6个月哺乳期加产假未满1年上班的,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时间至小孩子满1周岁为止;
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在妊娠、哺乳期或子女在学龄前,确因抚养子女需要及家务拖累,经本人报告批准后,按公司《富余人员管理规定》允许放长假2年。休假期间计算工龄,工资按有关富余人员待遇办。具体计算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休假期间不能享受保育费津贴;
女职工的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
享受2年假期的女职工按《省计生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男方单位应在两年以内按规定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付给女方单位(须在产休前到公司计生办办好手续),如在休假中未办好手续,在本单位职工的工资中扣去应承担的50%”;
男方在本单位,女方享受两年产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第九款付给女方单位独子奖励费。
第九条对晚婚晚育的,在同等条件下,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照顾,在房源条件允许下,35周岁以上未婚青年应当视同已婚参加分房(分数按两人计算)。
第十条凡是从外单位调入或新招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及调出公司的职工,在落实单位后,组织人事处通知上述人员到公司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非本市户籍的男女职工,在3天内到公司计生办报到,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后,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女方向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病历及市级医院证明,经单位核实,街道、区级审查批准,领取二胎生育卡后方可怀孕: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婚后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按公司职工医院医疗保险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孕妇和产妇的假期。
怀孕7个足月以上的孕妇,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可照顾产前留职休假,按人事劳资处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第一胎为双胎(多胎)的夫妻,其中有一个孩子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不能领证,不享受奖励费;
女职工生育顺产假90天,难产假105天,产假期间工资100%发给,不发奖金和午餐津贴;
在休假期间,婴儿不得入托,不能享受保育费津贴。
第三章处罚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作计划外生育处罚:
未婚怀孕不仅按违反婚姻法论处,还必须实行人工流产、引产手术,一切医药费自理,假期作事假处理。坚持生育者,在未满法定年龄而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处以双方年总收入50%的罚款,一直到依法登记结婚。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处以双方年总收入的40%的罚款;
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处以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30%的罚款;
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追回其享受的一切独生子女待遇,5年内每年处以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50%的罚款,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5000元,产假期间不发工资,还要自理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夫妻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四章施行节育手术
第十五条凡施行4项手术(人流、放环、男、女结扎)不受医院限制。
凡男女职工施行结扎手术者,享受营养补助费,男扎×××元,女扎×××元,手术期间作公假处理,工资照发。本公司男女职工家属一方做结扎手术后,需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一星期公假;
女职工放环,经医疗单位证明后,可给予公假3天,放环后引起禁忌症须经公司妇科医生及公司计生办批准后才能取环,取环给予公假一天;
已有一个孩子的女职工,已落实放环措施,避孕失败后做人流手术,25天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补助营养费××元,发部门平均奖;
新婚已到晚育年龄,确因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而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取得医院证明,假期按产假处理;
怀孕第一胎而流产,按产假处理;
本公司职工家属在外单位或农村,或没有工作,应配合对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如有违反者,按对方单位处理意见执行。
第五章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六条外地人口进公司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及考核。
第十七条非××市户籍的男女职工,必须具备三证:本人身份证;务工许可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报到3天内向公司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公司后的流动人口女职工,不满23周岁未经公司计生办批准怀孕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不同意者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的职工工作时间达3个月以上,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单位发给。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外临时女职工,劳保待遇与本公司女工同等享受,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法定的生育假期与本公司女工同等享受,超过法定产假期,其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享受50%(不低于人均最低生活费水平)。
第二十二条计划外女工,怀孕7个月以上者,正值合同期满,可将合同期延长至法定生育假期满时终止。
第六章外来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地来我公司施工的企业,承建项目时,必须向施工单位验收《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交公司计生办。施工单位中的女工须按本规定中的第五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家属来公司居住,一星期内必须向公司女工委员及时上报,由女工委员配合公司计生办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时,必须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列入其中。
考核各部门的指标为:
计划生育率100%,晚婚率100%;
晚育率100%,人流率15%;
使用药具随访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
每年年底进行检查,凡各部门指标达不到的或人流率超过的,扣去计划生育责任承包奖。如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的部门,可将当年评比先进集体资格取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具体问题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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