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终利息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则是合法的。若超过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条”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转条”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如双方按约履行则可,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
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法院认定属实,则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虽然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约定”和“自愿”,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款人而言,证明“转条”行为的存在有很大的难度,一旦出借人不承认,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诚信是民间契约的基础,对于借款人而言,守约还款方能再借不难,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贪高利以法护已,方能赢得尊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如果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法院会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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