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情】
张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关系紧张,2009年5月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在诉讼中,陈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张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并有张某的签字。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借条本身真实,张某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认定产生了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行为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不产生自然人之间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真实有效,并不因具有夫妻关系而例外,因此法院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借条真实有效,但是该行为出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即支持1.5万元。
【评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们认为,判断夫妻之间所打借条是否有效,首先应当看借条是否是夫妻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条纠纷诉至法院的屡次出现,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虽然借条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属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因空床费、家务辛苦费等所打的借条,这种借条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只是后来夫妻关系恶化时一方为了多分得财产而向法院提交,所以对于此类借条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借条确系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债权债务往来,此时应当看双方有没有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夫妻存在个人财产。这样,借条是有效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进行财产约定,而且也没有个人名下婚前财产的,这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债务要看该款项是否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偿还一半。如果仅仅是内部往来,我们认为没有实际履行的意义,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本案中,法院查明张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张某所借3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张某和陈某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陈某也无个人婚前财产,其所出借3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离婚时张某可以主张其中的一半,即1.5万元。
只要借款人在姓名处自己签字就视为认可借条的内容。没有时间,只是无法认定你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借款人是否欠款。借条上是否写明了还款时间呢?如果没有写明,可以随时要求归还。诉讼时效l,法院是不主动查的,只要你提起诉讼,同时被告答辩了,那么就表示被告放弃了他的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消失。如果还款日到期后两年了,有效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可以通过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找不到人公告送达,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线索就可以向执行法官提供。(法院会把属于他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冻结,然后补偿给你)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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