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一般不能告诈骗罪。
借条是书面合同,《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无借条,不是判断是否诈骗罪的关键。
有人认为,只要写了借条,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无力偿还,也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比如,某人先编造自己有一套不动产的虚假情况,然后利用假的房产证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因某人的欺诈行为在先,故他在获取钱财后所写的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他在借条中写明的“以房产证为抵押”也成为一项无法履行的义务。某人骗得钱款后,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出借人多次催促仍拒不还款,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虚构事实。这就构成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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