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里不写还款日期比较好。
不写还款日期的,什么时间都可以要求偿还,没有诉讼时限。
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限从你要求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两年,时限为两年,从该日的第二天起算诉讼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当事人对于偿还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随时可以偿还贷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综上,你们没有约定借款的具体偿还日期,那么在你催告对方偿还借款并且给了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后,对方就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对方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在你们借款合同(借条)真实有效足以反映你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你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你们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217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文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手中的证据不足以发出支付令会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是债权人不同意的除外你的涉案标的额在10000以下,诉讼费50元,加上邮寄传票判决的EMS费用累计也就一百多元。
扩展资料
案例:2014年2月,龚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约定2013年5月底前偿还2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到期后龚某未偿还借款。
2017年4月7日,李某到龚某家中催讨借款,龚某承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表示要偿还该借款,李某在催讨过程中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此后,龚某以李某的儿子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2017年4月14日,李某向铜仁市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龚某偿还借款,龚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的借款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即2013年12月底至催收之日即2017年4月7日,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但是龚某在李某催收借款之日,又表示同意偿还李某的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
李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4月7日已经发生了中断,应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龚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将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
最后,法院判决龚某偿还李某的30000元借款。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写了好
如果债主没有要求写的话,不写的好。
区别:写了就得按照日期前还,不写的话如果到了还款时间暂时没有钱可以延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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