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判需要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因此会需要承担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陶某向法院主张2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均认可原告陶某已经履行63万元的支付义务。而对于其余款项的支付,原告陶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只能认定63万元的借款关系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4.41万元的违约金。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国法院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仅凭借条法院不予认可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示你:没有借款的事实的借条是无效的,既然是没有借款的事实,怎么出现的借条呢,除非是在受威胁,不在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或者是你写好借条后对方没有借款给你,而借条没有收回来,这借条都属于无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本借条无效,也可以不用理他,他找你要不到钱后诉到法院,你证明没有借款事实法院会判决的对方败诉的,祝你好运。
你好!
如果对方没有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的话,比如他没有你拿到借款的收据,或者没有你承认借款的录音的话,那他就承担败诉的后果。
虽然以上证据的举证责任都在对方,但本着保证自己不受损失的原则,建议你也准备一下,你们当时只是写了个借条,并没有借款事实的证据。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借款金额较小的,法院会判决借条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法院判决案件是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这里的事实不是真相,而是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借款金额较小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本身就能证实借款已经发生,法院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此适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还本付息的法律规则来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给出借人。
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应当举示确未收到借款的证据予以抗辩,比如了解情况的证人证言、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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