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copy具体分别情况回答此问题。2、若公章丢失而且进行了公示作废。则此借条无法律意义。因此公章代表公司的意志力。3、若公章虽丢失但未进行公示作废,也就是公章仍具备公司意志力,那么,此种情况下,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就属于有效行为。4、基于2和3的区别,可以得知,2的行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若善意第三方不知此公章已失效,基于信任原则,公司还是要负责任的。同理,3的行为中,若善意第三人不知晓此公章已失效,而公司负责人亦未告知,不仅公司存在责任,甚至加盖不实公章着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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