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公司给予自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二倍工资,并要求给以补缴社保及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工作不满半年给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或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2、对于你如果没有签合同,至少没有社保,当生病如需住院的话,没得医保给报销。其他的可让公司给你看数,但总也是麻烦的事。
以上,愿能帮到您啦。
谢谢!
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简要的说有以下几点:
1、员工可以随时走人,而且还会向你要赔偿金、补偿金。
2、若员工不走,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定的期限,那么员工就可能成为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
3、单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从而影响公司申报一些东西以及评优等等。
4、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发展。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