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从去年开始一直拖欠工资,现在已经有四个多月的工资没发了。
再加上公司在未通知员工的情况下从去年某个月起就将我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停交了,但却在工资里面扣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到前不久查保险时才发现很久没交保险了。
而且老板和厂里的经理都是以各种理由将工资一拖再拖,每次去问他们工资什么时候发,每次都得到的答复是过几天,等几天后再去问还是一样的答复。
在这样的无半点诚信可言的公司里面呆着实在是窝囊,很想个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以前没有过这样的经历,不知道怎么样来处理这件事好一些,所以下面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律师或有相关经历的朋友。
1、我如果个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不是要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有哪些方面的内容要在里面写明白?希望能提供一个范本!
2、我应不应该填公司的“辞职申请表”
3、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有哪些可以要求赔偿的?
4、另外我有一部分工资是经理直接给的,没有写在工资表上面的,这一部分工资老板是不是可以不承认,我应该抓什么证据呢?怎么去抓这部分工资的证据,而不让老板和经理察觉?
5、如果发展到要跟公司对簿公堂,那我要不要先把能拿到的工资拿到手再说?
问题比较多,请您耐心解答,谢谢,如果真心为我解答好我的问题,我会再加分的,谢谢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直接带上你的争议去申请劳动仲裁吧,在申请离职中可以把赔偿列出来。
1、你直接给公司提一份书面的离职书,上面写明你是因为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为由;
2、最好让公司辞退你;
3、你可以要求工作年限的工资补偿(满6个月-1年补1个月、未满6个月补半个月工资)、补齐未缴纳的社保及拖欠的工资。
4、这个以现金形式给的除非老板承认或者你能拿到财务的工资表,否则现金支付这块你很难取证;
5、这样的情况看来你不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有意一直拖下去的,去告吧,深圳劳动局有专门针对拖欠工资的处理小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写协议书。但用人单位过错时(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所指的书面通知,可以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统一书面离职单模板,也可以自行书写书面通知(即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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