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要求承担。
1.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不是解除。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需要另外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和单位协商,双方不续签合同都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力。但是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想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的,那么单位才要和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想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索要的,那么劳动者才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除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才行,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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