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有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途提出辞职的,要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签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由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那么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一种是:单位为职工进行专业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辞职的
第二种是:与单位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而违反的
其他都不用支付
你这种情况不用支付违约金的。
要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提法,但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本条设置了界定的量化标准,即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同时也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范围:即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收你的违约金
1、当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每月扣掉150已经构成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了。
2、如果你朋友提前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到期后即可离职,不用理会公司的这种规定,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拖欠的工资。
合同上可以约定违约条款,但是是发生违约时才生效。
他这种属于收压金,肯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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