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支付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受伤一年内要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参保的,费用单位承担,可以参考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1、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但没满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可以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是还没到一年之内任何时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他相当于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 2、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此时公司不仅要支付两倍工资,还要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他涉及的情况: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在楼主叙述的案情中,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要有有工资单,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出勤记录,工友证言或者其他公司内部资料,有其他人签名的会议记录之类的,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入职时间,就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者投诉了。 肖先生来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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