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意思是:因“不同意续订”解除了合同,则不予补偿,同意续订了,就不存在补偿问题了
,属于违约金条款
2,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刘某已在结业后服务了一年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即600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得不到支持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并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劳动者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当然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了,法律倾向弱者 那句话是说: “大于等于原待遇或其他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