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甲某的权益受到侵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必须缴纳。但是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甲某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五金非三金)。没有“新劳动法规定45岁女职工没有购买“3金”的必须离岗”的说法。
肯定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应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办各项社会保险。(请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
可要求补买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