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能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劳动者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那么,新员工入职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未签合同的情况出现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法不咎既往的法律原则,不适用后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要从2008.1.1起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2008.1.1签了一年,2009.1.1续签一年,到2010.1.1如果双方愿意续签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支付违约金,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一、违约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当事人之前培训协议服务期3年,之后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对培训协议服务期进行了修正,按照两年服务期计算,如果在1月28日离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1/21。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职工解除合同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二倍工资
劳动者在国外培训期间,只是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法定免责条件,回国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期限订立的是2011年5月3日起,不存在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高院、仲裁委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014年5月7日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签多长时间,谁说了算?提出这个问题,也许多余。但看看当前部分企业的所作所为和劳动者的兴奋劲,我不得不提出这一问题来。
《劳动合同法》用了整整4条来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许多民营企业也在想方设法回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合同的期限多重要。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不同的情况下分三种方式确定。
一是双方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是“平等自愿”;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何谓平等自愿?何谓协商一致?不就是要双方就合同期限的问题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时间段吗。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况和需要,提出合同的签订期限,只要对方接受就可以。
二是企业说了算。
在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中,一般都是合同签订前以及员工愿意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都是处在强势地位(劳动者一旦决意离开企业,尤其是在仲裁或法庭上,劳动者就永远站在了强势地位)。换句话,只要劳动者想在这个企业工作,企业就可以说了算。合同签多长时间,企业意志能左右劳动者意志。
三是劳动者说了算。
劳动者说了算的时候不多,但以下两种情况肯定是劳动者说了算。
1、企业特想用的人,如企业从其他单位挖的人、企业要留住的人。这些人只要提出要求,企业是不会在合同期限上计较的。
2、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决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如此,不管是企业或是劳动者,就可以根据需要和利益取舍来确定期限,企业没有必要恐惧无固定期限、劳动者也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过分兴奋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6年8月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你自2008年1月1日起有签订合同到2009.1.1的话.2010.1.1如果双方愿意续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实在不行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1、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你2006年8月就进入公司,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但你自2008年1月1日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应按现劳动合同执行。
2、若你能够提供你2006年8月份进入公司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或工作证等,你可要求公司为你补交养老保险等。
3、若你自2006年8月就在这个公司工作,从未离开,那么你的工作时间可从2006年8月连续计算。
4、你的情况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若08年1月1日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虽工作时间未到十年,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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