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本条(三)、(四)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七)乙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本条第(五)项第2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十一、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5.奖金、津贴等根据甲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修改、完善或废止奖金、津贴制度。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规定,按比例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等,乙方也应当按比例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并由甲方在工资内代为扣除。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等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因公负伤或女职工孕期、产假和哺乳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向乙方支付或调整其他补贴及福利费用。具体标准由甲方制定。
5.培训员工、鼓励个人发展是甲方的政策之一,甲方会有计划地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除各种内部培训活动外,甲方也鼓励乙方自己参加一些外部的培训活动或课程。
如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的,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为准。
6.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相应调整乙方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将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遵循民主原则,制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依据前述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前述制度,否则甲方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与相应处分。
2.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及时予以公布,甲方要求乙方认真阅读相关内容,如乙方因不在公司无法阅读,甲方要求乙方在返回公司后进行阅读,如出现乙方未能及时阅览上述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财物,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均须归还甲方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软件、光盘、技术文档等。如乙方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因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述事项均属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2.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泄漏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3.甲方确认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5.乙方保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不得利用前述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除了履行职务外,乙方承诺其在职务期间及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晓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6.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将所有机密信息和资料及其复印件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保证本人不再有任何使用该资料或者信息的权利,并申明已将该资料和信息的所有原件及复印件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归还前述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 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