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可以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你可以向公司要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注意,你们劳动合同应从用工之日起算,即从5月底,到2011年1月份,已有6个月以上。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劳动者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如果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无权扣押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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