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是指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A与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当第二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A提出,公司就必须与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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