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
甲方: (房 东)
乙方: (租用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南平市 路(岭、巷) 号 幢 室 面积出租给乙方 使用。
二、租期暂定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凭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租凭,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量,另订租凭合同。乙方在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三、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先预付 人民币做为抵押金,待租凭期满,甲方验收后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四、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按 个月付款一次,不得拖欠,拖欠租金长达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抵押金没收。
五、在租凭期间,水、电、卫生、闭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交纳,不得拖欠,如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使用房屋期间,应爱护好甲方现有的一切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遵章守律,爱护环境卫生,主意防火,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附:
甲方: 联系:
乙方: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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