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就业协议中“没到5年合同期要赔钱”这个条款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就业协议的效力存在时间仅仅在“学校毕业前至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所以如果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也仅仅只能约定有关“毕业后不到原定单位就业”的违约条款。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就失去了效力。
2、这个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您可以参考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所以,以就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架空《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行为。
3、如果您已经“按正常程序辞职”(即提前一个月),所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归还您的资格证明。如果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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