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来说,工作地点写得越细越好,对企业来说,则写得越宽越好。
比如:工作地点写“深圳市深南中路1号”,如果企业因经营发生改变,需要搬到深南中路2号的,员工不同意过去新地点上班,企业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员工从1号到2号去上班,因为这已是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得单方面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企业应当另拟一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双方签署后,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保存。
再比如:工作地点写“深圳市”,那么,企业在深圳市内搬迁,员工都得去新地点上班,员工不去的,企业可以以旷工论处,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写具体了(某路某号),企业搬迁或需调动员工时,只要是离开了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员工可去可不去,但如果工作地点写宽了(某市),企业只要是在该市内搬迁或调动员工,员工就必须得去,否则就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把工作地点纳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却没有对工作地点进行具体定义,也没有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进行具体定义。有些企业HR为了自己方便操作,把工作地点写成“X省”、“中国”,或者干脆写成“由公司安排,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等等,其实这些写法都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在发生劳资纠纷时,一般被判为工作地点无效。
虽然法律没有对工作地点进行具体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地级市为工作地点定义。企业把工作地点写地级市名称的(如:深圳市),一般可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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