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你这个“自离”应当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自动离开用人单位”的意思吧?如是,请看下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照一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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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的自离没有按照37条的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那么劳动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因为劳动者的突然自离,造成用人单位一时无法找人替补,进而造成停工或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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