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内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此复函同时明确,如果因此类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受理。
南京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解析:你与所在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属违约。至于您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也无权直接变更或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如果确有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也应按《复函》中要求的程序办理,那种强制性调动工作的方法是不妥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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