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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