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尽快取款。
执行款已经转到法院账上,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八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收款单位开出收据就够了(但最好不要是手写潦潦草草的那种),说明收款时间、哪个单位、收款金额、收款方式(支票、现金、承兑、电汇)等事项,如果是票据,还要说明票据编号等,然后加盖你们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了。
因为这个收据开出来,对于双方做账而言是没有用处的,只能作为凭证附件,可有可无的。估计是对方为了以防万一才非要你们开的。
你们收款做账凭的是银行的到帐回单(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销售做账凭的是你们开出销售发票的财务联(第3联)
对方付款做账凭的是银行的付款回单(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购进做账凭的是销售方开出的销售发票的入账联(第2联),目前固定资产购进不能抵税,但抵扣联他们还是要拿到的。
说白了,做账跟收据一点都不搞。。。只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实在没有发票,才能以税务局开局的正规收据做账。
也就是说税务局可以开正规收据,但开的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收据,而且我记得似乎还要交税。还有什么不清楚的,你们公司肯定有财务做税务这一块的吧?叫他打个电话在仔细咨询下就可以了,各个地方的税务局也有不同的土政策的,呵呵。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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