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吧,打收条和支取款项是在一起的,先后顺序对你实际权力的主张没有影响。
如无疑问,请好评。
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银行账号并写了收条,应该说申请执行款已经到了法院账户。但也不能确定真正到了法院账户。
按照规定和一般人的行为习惯,只有将钱付给他人,才会让他人出具收条。法院执行局在没有将款付给申请执行人,或没有向申请人出示“款已打入当事人的账户中”的凭据,是不应该让申请执行人写下收条的。如果法院工作人员自以为是,认为执行中不会发生问题,是能够执行到位的,因而在执行款还没有到位时,就让申请人写下收条。这种违反规定的情况尽管很少,但还是可能会发生的。
提示:申请执行人在没有收到执行款,或者没有确定银行卡收到了法院的执行款之前,不应该给执行局出具收款条。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这种要求,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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