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到补偿。你的情况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给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条款如下。
除此外,你的情况还涉及你在2月底公司不让你上班时,是否给你书面的通知或文件证明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再有如果公司又要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由于你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接下来是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而现在的状态又是公司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所以,建议你如果想去做法律仲裁,先去资询一下律师,教你如果规避风险,同时全面保护你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依法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你可以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申请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不管合同履行多少年都没有补偿,合同不都期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有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如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则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起,你可以得到1.5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补偿.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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