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信任委托、全面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此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外墙石材工程(除36#房外)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所表明的上述外墙石材工程的全部范围,包括图纸深化、成品制作及安装、不锈钢挂件安装、石材防护处理、验收、产品保护、编制竣工资料、 24 个月免费质量保证期服务。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和包验收的方式进行承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期: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合格。
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 陆仟壹佰万 元整(RMB6100000元),单价闭口,结算时工程量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竣工图按实调整。本合同单价内均已包含了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产品保护、垃圾清运、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工程造价明细表见附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补充协议条款。
本合同条款。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备忘录。
招标承包工程的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图纸
确定的工程预结算书。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第12条约的办法解决。
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适用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质量标准及施工技术验 收规范执行。
四、 付款方式
4.1. 工程款
4.1.1. 预付款:无预付款。
4.1.2. 进度款: 占合同价款的 70 %,乙方按经甲方确认的合格的工程量计算进度款,送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支付。
4.1.3. 验收款: 验收结算款 25 %,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资料,整体工程通过政府部门竣工备案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审价完后支付。
4.1.4. 保修款: 保修款 5 %,期限为 二 年(保修期满 二 年后即按各自责任予以结清,保修款不计利息)。
4.1.5总包配合费: 为合同总价的 2 %。配合费包括场地道路、垂直运输机械、外脚手架、卫生设施、水电提供、仓储场地提供。宿舍和垃圾清理和运输按实结算。
五、 驻地代表
5.1.甲方代表:
5.1.1.甲方任命 娄伟军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的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5.1.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二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执行。
5.2.乙方代表:
5.2.1.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六、 责任和权利
6.1.甲方责任和权利:
6.1.1.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6.1.2.审查乙方提供的材料产品质量。
6.1.3.检查、督促乙方建立和实施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保证施工安全。
6.1.4.审查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6.1.5.抽查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
6.1.6.检查、督促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按月对已完工的进度和施工质量签字认可。
6.1.7.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进行质量验收。
6.1.8.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相关意见。
6.1.9.督促乙方整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6.1.10.免费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等设备,提供现场临水、临电的接口。
6.1.11.甲方应对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6.2.乙方责任:
6.2.1.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6.2.2.在进场前七天将经确认的材料样品送交甲方封样。
6.2.3.乙方代表按时出席甲方或业主主持的每周工地例会及相关会议。
6.2.4.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册。
6.2.5.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开工前对相关尺寸、垂直度进行验收并记录在案,为今后处理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所引起损失之纠纷的依据。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2.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质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施工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6.2.7.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2.8.维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垃圾需每天清运完毕。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6.2.9. 接受甲方对乙方组织施工的全面管理及监督,配合甲方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做好施工记录。
6.2.10.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材料,并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在产品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不予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2.11.在工程竣工验收14天前向甲方提供四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及电子版资料一套。
工程质量监理
7.1.乙方无条件地接受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款项等查验和监督。
7.2.乙方每月向甲方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进度计划:
8.1.1.乙方应定期在甲方所指定的日期提供相关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说明。
8.2.延期开工:
8.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进行施工。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在竣工日7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竣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方得顺延工期。
8.3.暂停施工:
8.3.1.甲方在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产品,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始得继续施工。
8.3.2.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4.工程延期:对以下各项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可相应顺延工期。
8.4.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足以影响主进度计划者。
8.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九、 质量与验收
9.1.乙方应认真按照本合同所列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查验,为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
9.2.以上查验合格后,再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除应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外,更需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9.3.以上查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 工程设计变更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进行的下列变更:
10.1.1.增减合同中相关的工程数量。
10.1.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10.1.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0.1.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10.1.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十一、 工程竣工
竣工验收:
11.1.1.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1.2.本工程验收还需通过建设单位、有关物业及小业主的验收。
11.2.竣工结算:
11.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于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当月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最终确认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11.2.2.发生变更工程量的造价调整,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无合同单价的按最终工程结算审价为准。
11.3.工程保修:
11.3.1.本工程保修期为 二 年,保修起算日为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并经建设单位及物业验收通过移交物业之日。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应保证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立即组织修理,否则,甲方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其发生费用在工程保修款内扣除。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违约和索赔
12.1.争议:
12.1.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优先以相互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2.1.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持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并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2.违约和索赔:
12.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材料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追索违约金或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
12.2.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2.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4. 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每天处以工程结算款的0.6%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另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亦应负责赔偿,并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不足以支付,乙方应另行偿付。
12.2.5.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则由乙方返修至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处以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若不足以支付,乙方应另行偿付。
12.2.6.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封样的产品指标不符时,将视乙方违约,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外,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12.2.7.如产品到达现场后,经检验发现不适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已到现场的产品作退货处理,并按上述第12.2.6条作违约处理。
12.2.8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以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的可能。
十三、其它
13.1. 安全防护:
13.1.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3.1.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2. 不可抗力事件:
13.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每三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及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拾天向甲方通报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13.2.2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如因乙方未及 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承担责任。
13.2.3 工程本身若非因乙方施工质量不良所引起之损害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应全责承担损失。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 甲方终止合同权:
甲方得视乙方行为,在下列条件中,有先行终止合约之权力,乙方不得异议。
13.3.1 乙方产品质量达不到合约的要求。
13.3.2 因乙方原因使工期严重滞后,施工进度比计划延误七天以上。
乙方有偷工减料或使用次级品时。
13.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且支付完保修款后终止。
13.5.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副本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方执四份(其中二份报建设单位备案)、乙方执二份。
十四、其他: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造价明细表及工程技术要求
2.履约保证书
3.补充协议书
4.安全生产协议书
5.税务缴纳承诺书
14.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关于工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承担由于违反各项规定造成的处罚。
甲 方: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温岭市石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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