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类别,所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如下:
1.木工作业合同
2.砌工作业合同
3.抹灰作业合同
4.油漆作业合同
5.钢筋作业合同
6.混凝土作业合同
7.脚手架作业合同
8.模板作业合同
9.焊接作业合同
10.水暖电作业合同等 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⑴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⑵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Ⅰ.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体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Ⅱ.完成水 电 热 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Ⅲ.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Ⅳ.完成办理下列手续(包括各种证件 批件 规费 ,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Ⅴ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位置
⑶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⑷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工验收
⑸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⑹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⑺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工程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2.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⑴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末经工程承包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⑵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科学安排作业,投入足够人财物,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严格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环卫等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作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⑶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合同样本|
合同书|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房地产商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证券合同|
赠与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其他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建筑合同|
供货合同|
合作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委托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用工合同|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担保合同|
出版合同|
贸易合同|
融资合同|
雇佣合同|
借调合同|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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