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休年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1、年休假与寒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与病、事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与探亲假。
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扩展资料:
实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必要性:
1、丰富职工生活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工作干得好,必须劳逸结合好。随着全国范围内带薪休假制度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劳动者开始享受丰富多彩的假期。
2、带薪休假让上班族不再拘泥于节假日出游,错峰趋势凸显。根据2016年底综合性旅游网站“驴妈妈”发布的《2016“年假游”趋势报告》,在职用户预订出游人次量相比去年同期上涨近四成,且出行时间较为分散。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带薪休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带薪休假:要工作也要休闲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必须享有的带薪假期种类如下:
1、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0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几类:一、元旦;二、春节;三、清明节;四、国际劳动节;五、端午节;六、中秋节;七、国庆节。二是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几类:一、妇女节;二、青年节。三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
以上节假日凡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以工作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休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享有探亲假待遇。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此规定。
3、婚丧假。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以及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假期。根据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假期;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目前国家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婚丧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
(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
还有年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 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5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帶薪假期就是 休息的时候有工资,不帶薪假期是在休息时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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