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有权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但由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公司需向你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建议尽快为自己寻找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你这个问题问的有点。。。不过我还是猜测解答,看是不是符合你目的。你是应届毕业生,哪来的合同?你说的是实习协议吧,毕业了实习协议就终止了,要么单位录用你签劳动合同,要么单位退回学校了。不存在续签行为。
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很遗憾,这家公司没有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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