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以前,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另据原劳动部办公厅 《对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96〕238号),已就此作出了明确答复: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以“临时工”为借口逃避保障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 〔1996〕181号)精神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参保缴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因 “临时工”而被用人单位剥夺的合法权益,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应清退而未清退, 《劳动法》实施后仍未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因此,即使你没有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也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限制外,依法享有<劳动法>中有关劳动者的其他权利.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不知道你要个啥样的说法.但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你享有如下权利:
要求学校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学校至尽未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除要求其补签外,还有权要求其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如果你现在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学校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你还要注意学校是否依法为你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如果未交纳,你有权要求学校补交,这样在你生病或退休时就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样受到保护的,就是临时工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几年后默认为正式员工新的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所以临时工也适用。
有效的
毫无疑问,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和企业过去的雇佣行为的冲击是非常强烈的。例如,很多企业开始削减试用人员或临时工,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次数和时间以及试用期的工资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过去,很多企业就是采取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策略来压缩劳动者的工资,获取压榨性回报。不过,很多小自由主义者发出异议,认为这是在恶化劳动力市场搭成契约的自由度。他们的理由是,被雇佣者往往没有经验和资历,他们愿意放弃和削减报酬来进入该行业,获得“干中学”的机会。而新《劳动合同法》则剥夺了他们这种机会
可以的.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你的情况是"临时工"吧,不会有这个待遇的.
同样是受到法律的而保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享有权益
工作超过半年的临时工单位是不应该和签合同?山西晋中临时中专生工资国家规定是多少?我们临时工是不是也可有和正式工同等的待遇?单位应该给我们啥承诺了?
只要有劳动的雇佣关系就好使
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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