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复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制对劳务派遣做出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只适用于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关于何为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法律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
笔者认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一个相对界定的概念,长期性、主流性、不可替代则是其相对面。所谓长期性只是长期在单位连续存在的,主流性是指单位主业的核心岗位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具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性岗位等。
经过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做如下理解: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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