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9月20日,我和方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同年9月22日,方某向我交付了汽车一辆,我支付了价款17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共同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同年11月15日,双方共同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我将该辆汽车交罗某使用,共获租金1万元,方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我将这1万元交还给他,我拒绝。请问:这1万元租金应归谁所有?王某王某: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分析,该笔租金应归你所有。具体理由如下:租金(即汽车的法定孳息的一种)所有权的归属关键在于确立汽车是否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据此规定,在XX年11月15日之前,你和方某虽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但在9月22日方某已将该汽车交付给你,故9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间汽车所产生的孳息1万元租金应归你所有。
合同样本|
合同书|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房地产商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证券合同|
赠与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其他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建筑合同|
供货合同|
合作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委托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用工合同|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担保合同|
出版合同|
贸易合同|
融资合同|
雇佣合同|
借调合同|
运输合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