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员工聘用合同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位。乙方应按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出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以满足单位第一线生产需要为条件提供全面服务。满足累计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超过工作时间每周累计不超过9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可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以下方式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200%的 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
乙方月工资为¥ 元(大写: )。
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大写: )。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2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60%的养老保险费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在甲方单位进行了公示和组织学习。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 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精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是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补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甲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和解除或在终止合同2年内,乙方不得将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向其他同行泄漏。若乙方违反该条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经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违反合同期限约定中途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是甲方培训乙方总的支出费用,扣除已经履行年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