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2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社会保险法》保基本的原则和支付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文件规定, 企业女职工二胎申领津贴天数标准:顺产的津贴为98天;难产的津贴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津贴增加15天。 目前我市执行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增加的产假、护理假属地方性奖励“生育假”,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资问题请咨询卫生计生部门或咨询劳动仲裁给予解决。
按规定产假就是应该享受津贴的天数,如果是158天产假的话那么今天也应该发放158天,问问单位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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