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你叙述的经过来看,交警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很可能是因为事故发生时你没报警,对方又逃逸,凭你一方的说法,交警无法确认事故事实的存在,所以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你的书面申请首先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你说的事故事实存在,交警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你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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