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此联交院教务办)
请假条(此联交任课老师)
请假条(此联交班主任)
注:1、根据《××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章第××条再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
2、学生请事假,应持有关证明并陈述原因;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批准权限为:
三个工作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送学院教务办公室登记,由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班主任,院长销假。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三个工作日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向学院报告由学院院长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四学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