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假 条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因怀孕已有 时间(医院相关证明附在请假条后),预产期为 ,因身体原因需从现在开请产假一个学期,(从即日起来7月4日),请准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某某某
2010年9月1日
教师请假最好不要在学期中请假,如果在学期中,可以自己请人代课或者把课给学校其他老师上(当然要给一定的待遇,你自己给),然后过了假期后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再请假一个学期,这样两个假期连起来,带孩子的时间长一些,自己也得到更好的休息,有利于更好地工作!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检假规定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0年7月20日顺产1女孩,符合学校相关政策,符合合国家相关政策,并属晚婚、晚育。特请求休产假3个月 (从2010年9月1日至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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