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戒毒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其中(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所在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所在地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与社区协商,经社区同意后,出具书面请假报告。
打工当然可以,只是需要和户籍地派出所、社区监管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接受监督管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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