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机关工作,日常需要请事假的,一般是按照部门分管权限来请假。
1,一般干部的事假
3天以内的事假,向分管领导(乡镇的党政副职)请假;
超过3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向党政正职汇报,取得正职领导同意后,由副职准假。
2,领导干部的事假
原则上,凡属不能在岗位上工作需要请假0.5天---5天,副乡镇长都必须向正职的乡镇长请假,而正职的乡镇长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又应该与乡镇党委书记通气或报告。
人大主席、副书记需要请0.5---5天的事假,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最高法、最高检、公 安部、司 法 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该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因此,缓刑期间犯困分子需要离开居住的县市,需要向当地司法所办理准许手续。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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