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病假向单位组织人事科室询问。如果咨询政策可到当地人社局咨询。
特别是长期病假的,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假工资。
病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你可以对照条文得出结论。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医院开具医疗诊断书,按照规定填写病假请假条时间,由科室领导、主管领导、单位一把手签字,办公室备案。销假也是同样规定。
法律规定,病假为5——15天时间,扣除请假者本人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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