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公司规章制度里有明确的要求,就是合理的: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当事人)应遵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合法的范围内);
3,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明确的规定,请病假需要最高领导签字的,当事人应配合;
4,如果规章制度里无此规定,最高领导故意为难的,当事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一定啊!如果你只是普通员工请三天假单位科长(课长)批准就可以。管理职经理批准就可以。除非你那个单位领导没有什么实权,都是摆设。
病假只要符合单位请病假的流程,不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当批准。
至于你提到的签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了,因为单位在自身的规章制度上有主导权,当然如果单位非常不合理的,你与单位矛盾比较突出的我们有仲裁有法院,是不是矛盾大到非要走到这一步也是要考虑清楚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